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99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地区)人,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交验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

交验居留证件(申请驾驶证居留期为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为二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分别核发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