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996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99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考试、发证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向暂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一条 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 第十二条 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第十三条 持有驾驶证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第十四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第十五条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并在境外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第十六条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地区)人,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第十七条 关于考试科目的规定。 第十八条 考试的内容、方法、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办理。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