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引航员任职 第十四条 按海港和内河两个系列,引航员任职资格分为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和三级引航员。 第十五条 引航员按下列规定权限引领船舶: 第十六条 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特定类型船舶的实际情况以及引航员的任职年限等因素,在本办法第十五… 第十七条 引航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引航员适任证书后,才可以引领相应种类和长度的船舶。 第十八条 申请一、二、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引领范围的引航员适任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签… 第二十一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二十二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二十三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在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之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满足下列条件,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收到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换发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五条 引航员服务簿、适任证书损坏的,可以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六条 引航员服务簿、适任证书遗失的,可以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七条 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等情况,确定引航员晋升等级、引领范围变更和保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所…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