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引航员任职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引航员任职 第十四条 按海港和内河两个系列,引航员任职资格分为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和三级引航员。 海港引航员的引领范围是沿海港口及附近水域,内河引航员的引领范围是内河港口和航线。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