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引航员按下列规定权限引领船舶:

海港、内河一级引航员可以在各自的引领范围内引领任何船舶。

海港二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250米的船舶,内河二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200米的船舶;但是总长等于或者大于180米的客船除外。

海港三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180米的船舶,内河三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150米的船舶;但是客船和载运散装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