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引航员任职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引航员任职 第十八条 申请一、二、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持有引航员服务簿; 符合船舶驾驶员体检要求; 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