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引航员任职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引航员任职 第十七条 引航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引航员适任证书后,才可以引领相应种类和长度的船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