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引航员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引航员任职 第二十七条 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等情况,确定引航员晋升等级、引领范围变更和保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所需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