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引航员任职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引航员任职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收到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换发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