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引航员任职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引航员任职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引领范围的引航员适任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签发引航员适任证书,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