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引航员注册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引航员注册 第十三条 申请人被依法吊销引航员服务簿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