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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引航员注册

第五条 引航员注册,应当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六条 申请引航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申请引航员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引航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准予注册,并发给引航员服务簿,赋予唯一的注册… 第九条 取得引航员服务簿而未取得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为助理引航员。 第十条 引航员服务簿是引航员的职业身份证件,应当载明引航员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所属引航机构名称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引航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引航员应当凭相应的证明材料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注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引航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引航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人被依法吊销引航员服务簿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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