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引航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引航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被依法吊销引航员服务簿的;

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