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引航员注册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引航员注册 第十二条 引航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引航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被依法吊销引航员服务簿的; 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