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引航员注册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引航员注册 第十一条 引航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引航员应当凭相应的证明材料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注册变更手续。 引航员服务的引航机构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变更手续时,还应当提供与原引航机构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