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取得引航员服务簿而未取得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为助理引航员。

助理引航员不能独立引领船舶,应当在一级引航员或者二级引航员的指导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