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船舶应当按照SOLAS公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安装船舶保安警报系统,标记船舶永久识别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条 在各等级保安状态下,船舶应当按照经审核合格的船舶保安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船长在职责范围内做出的维护船舶安全或者保安的决定,不受公司或者任何其他人员的限制。其中包括拒绝人员(经确定为SOLAS公约、ISPS规则缔约国政府正式授权的人员… 第十二条 船舶在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前、在港口期间,船长和船舶保安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拟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船舶,发现可能影响所在区域海上保安的任何信息,应当立即向沿岸保安联络点报告。 第二节 船舶保安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保安员应当确保船舶保安评估由具备评价船舶保安技能的人员按照本规则、SOLAS公约和ISPS规则的要求开展,并对船舶保安评估的妥善实施负有最终责任。 第十五条 船舶保安评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或者认可的船舶保安评估规范: 第十六条 如果同一公司所有、租赁或者管理的船舶的种类,通信、报警、消防、救生等主要设备、结构相同或者相近,经向海事管理机构说明,可以共同评估并制作一份《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完成船舶保安评估后,评估人应当制作书面的《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第三节 船舶保安计划 第十八条 《船舶保安评估报告》被公司接受后,公司应当根据船舶保安评估已经确定的船舶特点、潜在威胁和薄弱环节等情况,编制《船舶保安计划》。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船舶保安计划》技术审核申请。 第二十条 《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合格后,船舶不得擅自更换该计划中所述的任何保安设备。 第二十一条 船舶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公司或者公司保安员应当对《船舶保安计划》作出相应的修订后,按本节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船舶保安计划》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 如果同一公司所有、租赁或者管理的船舶的种类,通信、报警、消防、救生等主要设备、结构相同或者相近,事先取得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共同制作一份《船舶保安计划》… 第四节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第二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中国籍船舶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第二十六条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在《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有效期内的第2周年和第3周年之间,至少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一次船舶保安期间审核。 第二十八条 中国籍船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附加审核: 第五节 船舶保安声明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船港界面活动或者船到船活动对人员、财产和环境可能造成危险程度的判断,要求船舶与港口设施或者其他船舶签署《保安声明》。 第三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船舶可以要求与港口设施或者其他船舶签署《保安声明》: 第三十一条 《保安声明》应当由船长或者船舶保安员、港口设施保安员代表相关各方签署。 第六节 船舶保安的训练、演习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船舶保安计划》的有效实施,公司应当每隔3个月进行一次船舶保安训练,测试下列威胁保安的因素: 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证《船舶保安计划》的有效实施,测试通信、协调、资源共享和应答能力,公司保安员、船舶保安员应当每日历年至少参加一次由公司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保安演习,最长… 第七节 船舶保安记录 第三十四条 船舶应当保存涉及以下活动的记录: 第三十五条 船舶应当对船舶保安记录加以保护,防止擅自接触、删除、破坏、修改或者泄露。 第八节 对保安员和有关人员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应当按照ISPS规则的有关要求,完成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船舶保安培训,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保安员履行下列职责: 第三十八条 船舶保安员履行下列职责: 第七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