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中国籍船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附加审核:
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检查时,检查人员有充分理由确认船舶不符合ISPS规则A部分及本规则的要求;
船舶保安计划作出修正并经审核合格后,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申请对船舶进行附加审核,以检查修正后计划的执行情况;
船舶因不满足ISPS规则的要求被滞留、被禁止进港或者驱逐出港。
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检查时,检查人员有充分理由确认船舶不符合ISPS规则A部分及本规则的要求;
船舶保安计划作出修正并经审核合格后,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申请对船舶进行附加审核,以检查修正后计划的执行情况;
船舶因不满足ISPS规则的要求被滞留、被禁止进港或者驱逐出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