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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 第四节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第四节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第二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中国籍船舶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第二十六条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在《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有效期内的第2周年和第3周年之间,至少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一次船舶保安期间审核。 第二十八条 中国籍船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附加审核: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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