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船舶保安评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或者认可的船舶保安评估规范:

确定现有保安措施、程序和操作;

确定并评价应予重点保护的船上关键操作;

确定船上关键操作可能受到的威胁及其发生的可能性,以确定并按优先顺序排定保安措施;

找出船舶设施、设备和重要部位以及方针和程序中的弱点,包括人为因素。

船舶保安评估应当包括现场保安检验。现场保安检验应当检查和评估船上的现有保护措施、指南、程序和操作。

船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前述重大变化包括:船舶的通信、报警、消防、救生等重要设备结构、功能发生变化,船舶的保安组织机构、职责和协调程序发生重大变化,船舶发生了保安事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