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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 第二节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第二节 船舶保安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保安员应当确保船舶保安评估由具备评价船舶保安技能的人员按照本规则、SOLAS公约和ISPS规则的要求开展,并对船舶保安评估的妥善实施负有最终责任。 第十五条 船舶保安评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或者认可的船舶保安评估规范: 第十六条 如果同一公司所有、租赁或者管理的船舶的种类,通信、报警、消防、救生等主要设备、结构相同或者相近,经向海事管理机构说明,可以共同评估并制作一份《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完成船舶保安评估后,评估人应当制作书面的《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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