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船舶保安计划》应当保密。

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执法人员可以查看《船舶保安计划》中与不符合情况有关的具体部分:

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SOLAS公约第XI-2章或者ISPS规则A部分的要求,且只能通过审查船舶保安计划的相关要求验证或者纠正不符合情况;

中国籍船舶征得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或者船长的同意,但对计划中的保密信息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同意,不能受到检查;外国籍船舶征得其所属缔约国政府或者船长的同意,但对计划中的保密信息未经其所属缔约国政府同意,不能受到检查。

本条前款所述的保密信息包括:

对限制区域的确定以及防止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措施;

对保安状况受到的威胁或者破坏作出响应的程序,包括维持船舶或者船港界面的关键操作的规定;

对缔约国政府在处于保安等级3时可能发出的任何指令作出响应的程序;

船舶上负有保安责任人员的职责和船舶上其他人员在保安方面的职责;

确保检查、测试、校准和保养船上任何保安设备的程序;

指明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启动点所在位置;

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使用,包括试验、启动、关闭和复位以及限制误发警报的程序、说明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