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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 第三节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第三节 船舶保安计划

第十八条 《船舶保安评估报告》被公司接受后,公司应当根据船舶保安评估已经确定的船舶特点、潜在威胁和薄弱环节等情况,编制《船舶保安计划》。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船舶保安计划》技术审核申请。 第二十条 《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合格后,船舶不得擅自更换该计划中所述的任何保安设备。 第二十一条 船舶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公司或者公司保安员应当对《船舶保安计划》作出相应的修订后,按本节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船舶保安计划》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 如果同一公司所有、租赁或者管理的船舶的种类,通信、报警、消防、救生等主要设备、结构相同或者相近,事先取得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共同制作一份《船舶保安计划》…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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