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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 第一节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船舶应当按照SOLAS公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安装船舶保安警报系统,标记船舶永久识别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条 在各等级保安状态下,船舶应当按照经审核合格的船舶保安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船长在职责范围内做出的维护船舶安全或者保安的决定,不受公司或者任何其他人员的限制。其中包括拒绝人员(经确定为SOLAS公约、ISPS规则缔约国政府正式授权的人员… 第十二条 船舶在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前、在港口期间,船长和船舶保安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拟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船舶,发现可能影响所在区域海上保安的任何信息,应当立即向沿岸保安联络点报告。
第三章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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