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对所属船舶进行船舶保安评估;

负责编制《船舶保安计划》和已审核合格计划的后续修订;

实施经过审核合格的《船舶保安计划》;

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泄漏船舶保安评估或者《船舶保安计划》及其相关的保安敏感性、保密性资料;

应当安排一名或者数名人员作为公司保安员,确定每人所负责的船舶,并确保其能够24小时与船舶、港口设施保安员和海事管理机构保持联系;

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提供最新的公司保安员名单以及24小时联络方式等资料;

在每艘船舶上指定一名适合履行船舶保安职责的人员作为船舶保安员;

为船舶保安员、公司保安员、船长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赋予船长在船舶保安以及在必要时请求公司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帮助方面的决定权;

根据确定的保安等级,采取相应的保安措施;

组织、参加船舶保安培训、训练和演习;

收集船舶保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或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