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发布机关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以下称“双方”),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央机关
第三条
应当拒绝协助的理由
第四条
可以拒绝协助的理由
第五条
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文字
第七条
请求的执行
第八条
保密和限制使用
第九条
送达文书
第十条
调取证据
第十一条
拒绝作证
第十二条
安排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第十三条
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第十四条
证人和鉴定人的保护
第十五条
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
第十六条
归还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
第十七条
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的处置
第十八条
通报刑事诉讼结果
第十九条
提供犯罪记录
第二十条
交流法律资料
第二十一条
认证
第二十二条
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其他合作基础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
生效、修订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