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被请求方可以根据请求方请求,将在其境内的在押人员临时移送至请求方境内以便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条件是该人同意,并且双方已经就移送条件事先达成书面协议。
如果依被请求方法律应当对该被移送人予以羁押,请求方应当对该人予以羁押。
作证或者协助调查完毕后,请求方应当尽快将该被移送人送回被请求方。
为本条的目的,该被移送人在请求方被羁押的期间,应当折抵在被请求方被判处的刑期。
被请求方可以根据请求方请求,将在其境内的在押人员临时移送至请求方境内以便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条件是该人同意,并且双方已经就移送条件事先达成书面协议。
如果依被请求方法律应当对该被移送人予以羁押,请求方应当对该人予以羁押。
作证或者协助调查完毕后,请求方应当尽快将该被移送人送回被请求方。
为本条的目的,该被移送人在请求方被羁押的期间,应当折抵在被请求方被判处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