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的处置

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努力确定犯罪所得及孳息或者犯罪工具是否位于其境内,并将结果通知请求方。在提出这种请求时,请求方应当将其认为上述犯罪所得及孳息或者犯罪工具可能位于被请求方境内的理由通知被请求方。

一旦根据本条第一款找到上述犯罪所得及孳息或者犯罪工具,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按照本国法律采取措施冻结、扣押和没收这些犯罪所得及孳息或者犯罪工具。

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及双方商定的条件下,被请求方可以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上述的犯罪所得及孳息、犯罪工具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出售有关资产的所得移交给请求方。

在适用本条时,被请求方和第三人对这些财物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