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协助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由请求方中央机关签署或者盖章。在紧急情形下,请求方可以通过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被请求方接受的其他形式提出请求,但应当随后迅速以书面形式确认该请求。

协助请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请求所涉及的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对于请求所涉及的案件性质的说明,以及该案的事实概要和可适用的法律规定;

对于请求协助的事项、协助的目的及其与案件相关性的说明;

希望请求得以执行的期限。

在必要和可能的范围内,协助请求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关于被取证人员的身份和居住地的资料;

关于受送达人的身份、居住地以及该人与诉讼关系的资料;

关于需查找或者辨认的人员身份及下落的资料;

关于需勘验或者检查的对象的说明;

关于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的对象的说明;

希望在执行请求时遵循的特别程序及其理由的说明;

保密的需要及其理由的说明;

关于被邀请前往请求方境内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人员有权得到的津贴和费用的说明;

询问证人的问题清单;

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资料。

被请求方如果认为请求中包括的内容不足以使其处理该请求,可以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根据本条约提出的请求和辅助文件均应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