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可以拒绝协助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可以拒绝提供协助:
请求涉及的行为根据被请求方法律不构成犯罪;
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涉及的犯罪是政治犯罪,但各自国内法或者双方均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不认为是政治犯罪的除外;
请求涉及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
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者其他诉讼程序,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可能由于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被请求方正在对请求所涉及的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同一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或者已经作出生效判决;
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提供的协助与案件缺乏实质联系。
如果执行请求将会妨碍被请求方正在进行的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被请求方可以推迟提供协助。
在拒绝请求前,被请求方应当考虑是否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条件下准予协助。请求方如果接受附条件的协助,则应当遵守这些条件。
被请求方如果拒绝提供协助,应当将拒绝的理由通知请求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