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一条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和各自国内法的规定,在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相互提供尽可能最广泛的刑事司法协助。
协助应当包括:
送达刑事诉讼文书;
获取有关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
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
查找、辨认人员;
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安排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
有关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的处置;
通报刑事诉讼结果和提供犯罪记录;
交流法律资料;
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协助。
本条约仅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相互司法协助。本条约的规定,不赋予任何个人以取得、隐瞒或者排除任何证据的权利或者妨碍执行请求的权利。
本条约不适用于:
为引渡目的逮捕或者拘留人员;
移交羁押人员以便服刑;
刑事诉讼程序转移;
在被请求方执行请求方作出的判决,但被请求方法律许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