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央机关
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联系,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尼泊尔方面为法律司法与议会事务部。
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对中央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联系,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尼泊尔方面为法律司法与议会事务部。
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对中央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