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拒绝作证

根据本条约被要求作证的人员,如果被请求方法律允许该人在被请求方提起的诉讼中的类似情形下不作证,可以拒绝作证。

根据本条约被要求作证的人员,如果主张依请求方法律有拒绝作证的权利、特权或者豁免,被请求方应当将该人的主张通知请求方,要求请求方提供是否存在该权利、特权或者豁免的证明。请求方的证明应当视为是否存在该权利、特权或者豁免的充分证据,除非有明确的相反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