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六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取得与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和职务要求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第七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第八条 在内河船舶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其中在拖轮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 第九条 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 第十条 《适任证书》按照船员职务资格分为以下类别: 第十一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曾经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三条 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任职的船长、驾驶部职务船员,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在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上任职: 第十五条 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 第十六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持证人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外,还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八条 《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 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或者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可以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提交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 第二十一条 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二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 第二十三条 被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机构、发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权限: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