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或者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可以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

船员服务簿;

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其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

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七)项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