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二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提交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