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二十一条 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 《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原件。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