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适任证书》按照船员职务资格分为以下类别:

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