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
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
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
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
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
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
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