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