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机构、发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权限:

违反规定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

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