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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二十五条 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二十六条 适任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考场规则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申请参加适任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八条 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报名参加适任考试的人员发放考试通知书,告知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适任考试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第三十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合格的适任考试成绩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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