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二十九条 适任考试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