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任职的船长、驾驶部职务船员,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在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上任职:

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

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