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十三条 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