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 第六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六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取得与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和职务要求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