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六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第七条 《适任证书》按照船员任职的内河船舶的总吨位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分为以下类别: 第八条 《适任证书》适用的船员职务资格分别为: 第九条 内河船舶船长和担任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内河船舶中拖轮的船长… 第十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曾经在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担任驾驶部、轮机部职务的船员,以及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船长或者驾驶部职务并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 第十二条 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 第十四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 《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 第十六条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应当向原发证… 第十七条 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还应当提… 第十八条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