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 第二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二条 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