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 第二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