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持证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原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
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在内河船舶上任职不少于1年零6个月,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
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相同,但比《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低一级;
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相对应,但在低一类别《适任证书》所对应的船舶上任职。
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1年内向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