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 第二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五条 《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 《适任证书》被依法扣留期间,持证人不得申请补发《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